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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4.25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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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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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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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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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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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2.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3. 第一項存儲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約定,並事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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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
  2. 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
  3. 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者,以近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未接受政府補助會費之水利會為限。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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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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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財產之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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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之採購應注重公平、公開、效率及品質,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由農委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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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除農委會另定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院相關事務管理規定辦理。
  2. 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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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4.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