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4.25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水利會財產之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定之。
- 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除農委會另定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院相關事務管理規定辦理。
- 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刪除)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之第十三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4.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