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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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操守之評分,依登記會長候派人所提登記表之有關記載資料,由遴選作業單位負責函請有關機關或會長候派人原服務單位先行查證後,將具體資料送交遴選小組評定之。 評分標準,先定基本分數六分,再依據前項資料之優劣事蹟情況,由遴選小組評定增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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