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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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表現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最近三年考績平均滿八十二分者十分;滿七十七分者五分,中間分數按比例配分,未滿七十七分者不予計分。 二、最近三年曾獲政府機關頒發績優獎者一次加三分,獲記大功一次加三分,小功一次加一分,嘉獎一次加○‧三分,加分合計最高以五分為限。 三、最近三年經服務單位記大過一次減三分,小過一次減一分,申誡一次減○‧三分,減分合計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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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