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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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具本通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基本年資資格者十分。 二、超過基本年資,每增加一年加一分,最高以十分為限。 三、曾擔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一級主管以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一級主管以上或於政府機關從事農田水利會業務監督輔導工作者,每年另加一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四、現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另加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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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