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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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派人: 一、曾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依本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撤職處分者或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情事經處分者。 五、有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各種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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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解釋及相關案例。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撤職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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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