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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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為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撤銷其候派資格,並不得再登記為會長候派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對已登記候派人行求、期約或贈送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放棄候派者。 二、候派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承諾放棄參加候派面談者。 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妨害他人參加面談或放棄面談者。 四、對於遴選小組或作業單位之人員強暴、脅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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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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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求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脅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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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