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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辦理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選資格之複審,應成立會務委員複審小組,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機關七人 (含召集人) 組成;在台北市政府由建設局三人 (含召集人) 、法規委員會一人、中央主管機關一人組成。 前項複審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複審初選小組所送會務委員之資格及評分。 二、依各會之分區就資格符合者所得評分高低,按各會及分區之核定名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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