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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參加會務委員候派者,應於公告登記期間,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件,向該農田水利會辦理登記,證件不齊或逾期提出者,均不予受理: 一、身分證。 二、學歷、經歷證件。 三、會員年資證明文件。 四、耕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前項證件正本驗後發還,並繳交影本。 登記候派者,其所屬分區在二個以上者,應自行選定其中一區,不選定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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