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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田水利會應於登記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彙集有關資料並造具名冊,連同有關證件送請主管機關辦理遴選。 前項資料,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送縣 (市) 政府;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送建設局;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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