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辦理遴選會務委員,應於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初選小組,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完成審查評分後,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後,造具名冊連同有關證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於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截止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集複審小組完成複審後辦理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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