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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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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辦理遴選會務委員,應於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初選小組,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完成審查評分後,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後,造具名冊連同有關證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於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截止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集複審小組完成複審後辦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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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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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條文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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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辦理遴選會務委員,應於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