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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作經歷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會員代表者,每年以二‧五分計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農田水利會職員或在政府機關擔任農田水利業務者,每年以二‧三分計算。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長者,每年以二‧一分計算。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班長者,每年以一‧九分計算。 五、曾任政府機關或農會、農業合作社、合作農場之職員、理監事、會員(社員) 代表、農事小組長者,每年以一分計算。 前項計分以最近十年擔任者為限,任期未滿一年部分,按月計;未滿一月部分,不予計分。同一時間內同時有兩種以上身分者,僅選分數較高之一項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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