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程度之評分,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耕地面積○‧一公頃以下者十分,每增加○‧一公頃以一分計算,增加部分未滿○‧一公頃不予計分。 前項耕地包括登記候派人所有土地及於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承租地,其取得所有權或承租權以一年以上者,才予以計分。
受益程度之評分,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耕地面積○‧一公頃以下者十分,每增加○‧一公頃以一分計算,增加部分未滿○‧一公頃不予計分。 前項耕地包括登記候派人所有土地及於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承租地,其取得所有權或承租權以一年以上者,才予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