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表現之評分,以最近十年內,對於農田水利事業有貢獻獲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或農田水利會公開表揚者,其標準如下: 一、政府機關表揚者,每次以五分計算。 二、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表揚者,每次以四分計算。 三、農田水利會表揚者,每次以二分計算。 前項之加計分,其以同一事蹟重複接受表揚者,以分數較高者計算。同一或不同單位之表揚項目相同者,該表揚項目之累計總分,最高以六分為限。
對於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20條,根據最近十年內對農田水利事業有貢獻獲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或農田水利會公開表揚的評分標準如下: 1. 政府機關表揚,每次以五分計算。 2.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表揚,每次以四分計算。 3. 農田水利會表揚,每次以二分計算。 如果同一人因同一事蹟重複接受表揚,則以分數較高者計算。同一或不同單位的表揚項目相同者,該表揚項目的累計總分最高以六分為限。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20條:「特殊表現之評分,以最近十年內,對於農田水利事業有貢獻獲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或農田水利會公開表揚者,其標準如下:一、政府機關表揚者,每次以五分計算。二、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表揚者,每次以四分計算。三、農田水利會表揚者,每次以二分計算。前項之加計分,其以同一事蹟重複接受表揚者,以分數較高者計算。同一或不同單位之表揚項目相同者,該表揚項目之累計總分,最高以六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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