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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名額,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核定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核定前項會務委員名額時,應依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參酌下列原則核定之: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一萬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一萬公頃以上未滿二萬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二萬公頃以上未滿三萬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三萬公頃以上未滿四萬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四萬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面積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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