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田水利會應依事業區域內灌溉系統劃分區域,擬定各分區應遴派具會員資格會務委員名額,併同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會務委員名額,於每屆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層報台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外;其餘農田水利會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應依事業區域內灌溉系統劃分區域,擬定各分區應遴派具會員資格會務委員名額,併同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會務委員名額,於每屆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層報台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外;其餘農田水利會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