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 一、欠繳水利會費或工程費達六個月而未補繳者。 二、曾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依本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撤職處分或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情事經處分有案者。 六、曾有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各種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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