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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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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撤銷其候派資格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候派資格。經撤銷資格之會務委員候派人,並不得再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對已登記候派人行求期約或贈送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放棄候派者。 二、候派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承諾放棄候派者。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妨害他人參加候派者。 四、對於初審小組、初選小組或其作業單位之人員行賄或施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求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脅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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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 27 條規定:「已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撤銷其候派資格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