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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撤銷其候派資格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候派資格。經撤銷資格之會務委員候派人,並不得再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對已登記候派人行求期約或贈送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放棄候派者。 二、候派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承諾放棄候派者。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妨害他人參加候派者。 四、對於初審小組、初選小組或其作業單位之人員行賄或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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