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委員出缺,致缺額達該會會務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予補遴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惟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遴派;補遴派之作業程序依本辦法之遴派規定辦理。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出缺,得由各該原推薦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資格,遴選適當人員報原核派機關辦理核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