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務委員出缺,致缺額達該會會務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予補遴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惟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遴派;補遴派之作業程序依本辦法之遴派規定辦理。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出缺,得由各該原推薦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資格,遴選適當人員報原核派機關辦理核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會務委員出缺,致缺額達該會會務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予補遴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惟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遴派;補遴派之作業程序依本辦法之遴派規定辦理。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出缺,得由各該原推薦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資格,遴選適當人員報原核派機關辦理核派,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