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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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經收之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其已收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次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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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0 條,各項經收之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其已收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次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 參考法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0 條 (最新版本) 根據最新版本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所有收入都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列入當年度決算,延遲解繳者可延長至次年一月十日。例如,如果農田水利會在收到一筆款項後,因故未能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則可在次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並仍算作當年度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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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