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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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保管(證)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查明清理,未及清理者,應訂明清理時限。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者,應儘速退還補助或委託機關,不得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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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第11條,保證金、保管(證)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查明清理,未及清理者,應訂明清理時限。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者,應儘速退還補助或委託機關,不得移用。 這條法規要求農田水利會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對保證金、保管(證)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進行清理,未及清理者應訂明清理時限。此外,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應儘速退還補助或委託機關,不得移用。 依據最新的資料,例如台灣地方法院 108 年度民抗字第 168 號判決即指出,農田水利會應依法對各類款項進行清理,並依規定退還結餘款,不得私自移用款項。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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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