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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2.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得委由主管機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辦理。
  3. 第一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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