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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得委由主管機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辦理。 第一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考量原農田水利業務特性及既有人員工作權益保障,由主管機關於所屬機關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農田水利相關事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統一各灌溉管理組織有關組織、人員之職責,並明確規範第一項所定辦理事項之範圍,達到確保農業生產、保障其人員陞遷等工作權益,並提供因地制宜且在地化之灌溉服務,爰於第三項規定有關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考量原農田水利業務特性及既有人員工作權益保障,由主管機關於所屬機關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農田水利相關事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統一各灌溉管理組織有關組織、人員之職責,並明確規範第一項所定辦理事項之範圍,達到確保農業生產、保障其人員陞遷等工作權益,並提供因地制宜且在地化之灌溉服務,爰於第三項規定有關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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