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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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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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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二十二條
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
主管機關
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
資遣
、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相關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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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田水利設施之劃設及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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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灌溉排水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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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及人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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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農田水利事業經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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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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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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