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田水利法第19條的解釋需要參考《農田水利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規則。根據該法,農田水利會在法施行前所任用的人員,在法施行後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並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新進人員的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的辦法也由主管機關定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上解釋參考《農田水利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 抱歉,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和規定以支持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其專業、年資及工作成效,仍為未來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重要基石,為保障上開人員之工作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確保其所任職務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 二、為確保農民用水服務品質及因應灌溉管理組織之人力需求,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將由主管機關視業務情況辦理新進人員之甄試進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包含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以及本法施行後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之專任職員,為保障其原有人員之工作權益,相關人事制度應予以維持或依公務人員制度作適當修正,爰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及其他權益事項訂定辦法,該辦法並將參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定之。 四、因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制度,將參照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訂定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為相關規範,而該規則均參照公務人員人事法規訂定,除訂有比照公務員之員工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生活津貼外,休假、退休、撫卹等規定亦均優於勞動基準法保障,該規則第八十三條並規定其未規定事項,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基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身分屬性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且其人事制度比照公務人員,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如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基於衡平性考量,設計整體組織架構、員額編制與人員福利待遇制度整體檢討評估恐與農田水利會改制目標有違,爰於第四項規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一、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其專業、年資及工作成效,仍為未來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重要基石,為保障上開人員之工作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確保其所任職務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 二、為確保農民用水服務品質及因應灌溉管理組織之人力需求,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將由主管機關視業務情況辦理新進人員之甄試進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包含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以及本法施行後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之專任職員,為保障其原有人員之工作權益,相關人事制度應予以維持或依公務人員制度作適當修正,爰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及其他權益事項訂定辦法,該辦法並將參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定之。 四、因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制度,將參照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訂定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為相關規範,而該規則均參照公務人員人事法規訂定,除訂有比照公務員之員工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生活津貼外,休假、退休、撫卹等規定亦均優於勞動基準法保障,該規則第八十三條並規定其未規定事項,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基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身分屬性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且其人事制度比照公務人員,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如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基於衡平性考量,設計整體組織架構、員額編制與人員福利待遇制度整體檢討評估恐與農田水利會改制目標有違,爰於第四項規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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