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水利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在本法實施前,農田水利會僱用的技工、工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僱用的約僱人員及駐衛警,在本法實施後,由主管機關的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參考資料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內容規定農田水利會技工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準時到、退,並有具體的規定和標準。例如,遲到、曠職等情況都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但如果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則需參照其他法令規定進行處理。 由於目前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此無法提供特定的法律解釋。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僱用之技工、工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僱用之約僱人員及駐衛警,於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 前項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政府重要政策,在改制過程中,受政策影響者除職員外,尚包含依據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技工、工友、原由農田水利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僱人員以及駐衛警,為維護其工作權益,應由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現行農田水利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僱人員,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其契約關係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相當,且因本法施行前所僱用之本類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仍將保障其工作權益繼續依前開辦法僱用至離職或退休,考量整體制度之衡平性,不宜適用勞動基準法,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政府重要政策,在改制過程中,受政策影響者除職員外,尚包含依據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技工、工友、原由農田水利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僱人員以及駐衛警,為維護其工作權益,應由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現行農田水利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僱人員,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其契約關係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相當,且因本法施行前所僱用之本類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仍將保障其工作權益繼續依前開辦法僱用至離職或退休,考量整體制度之衡平性,不宜適用勞動基準法,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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