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農田水利法第33條,有關本法施行細則的制定是由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施行細則的制定是由特定的機關負責,並且根據法律進行相應的規劃。例如,根據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會費及工程費所作之決議,即針對農田水利會的收入及管理事項做出規定,符合農田水利法第33條的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本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施行細則,爰為本條規定。
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本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施行細則,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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