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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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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土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一、本法施行前屬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二、主管機關依法撥用、協議價購或徵收,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之土地。 三、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為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2. 2.前項土地之清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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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702 制定)

下列土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一、本法施行前屬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二、主管機關依法撥用、協議價購或徵收,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之土地。   三、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為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前項土地之清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按現行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土地,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鑒於本法施行後,農田水利設施與其用地管理事務,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管理,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款用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例如申請使用管制及容許使用項目等事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二、為使外界清楚了解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範圍,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其土地清冊,爰為第二項規定。

(1090702 制定)

一、按現行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土地,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鑒於本法施行後,農田水利設施與其用地管理事務,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管理,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款用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例如申請使用管制及容許使用項目等事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二、為使外界清楚了解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範圍,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其土地清冊,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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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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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法第 32 條規定:「下列土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一、本法施行前屬農田水利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