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下列土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一、本法施行前屬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二、主管機關依法撥用、協議價購或徵收,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之土地。 三、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為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前項土地之清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按現行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土地,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鑒於本法施行後,農田水利設施與其用地管理事務,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管理,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款用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例如申請使用管制及容許使用項目等事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二、為使外界清楚了解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範圍,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其土地清冊,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按現行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土地,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鑒於本法施行後,農田水利設施與其用地管理事務,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管理,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款用地,經依法申請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例如申請使用管制及容許使用項目等事項),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二、為使外界清楚了解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範圍,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其土地清冊,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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