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加以管理維護,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劃設基準、管理維護、變更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所涉及之區域範圍,以執行本法規範之各項管理作為。又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農田水利設施維護及改善作業,應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與水利法之主管機關分工合作,爰該設施涉及水庫蓄水範圍、河川範圍、排水範圍與農田水利設施範圍管轄重疊部分,仍需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另汲水設施(水井)之管制事項涉及地下水管制事務亦依水利法辦理,併予敘明。 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劃設基準、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所涉及之區域範圍,以執行本法規範之各項管理作為。又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農田水利設施維護及改善作業,應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與水利法之主管機關分工合作,爰該設施涉及水庫蓄水範圍、河川範圍、排水範圍與農田水利設施範圍管轄重疊部分,仍需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另汲水設施(水井)之管制事項涉及地下水管制事務亦依水利法辦理,併予敘明。 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劃設基準、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