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農田排水,應配合依水利法公告之逕流分擔計畫及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分擔鄰近區域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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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農田排水,應配合依水利法公告之逕流分擔計畫及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分擔鄰近區域洪水。
立法理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法推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及其防洪規劃,如需利用埤塘或土地協助蓄滯洪水,主管機關應予配合,以避免因農田水利事業開發影響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爰為本條規定。
水利主管機關依法推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及其防洪規劃,如需利用埤塘或土地協助蓄滯洪水,主管機關應予配合,以避免因農田水利事業開發影響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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