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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條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其情節輕微者,得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減輕或免予處罰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因農田水利設施多屬農村環境或農業使用,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之行為人亦多屬農民,考量其情節輕微且改善完成者,依原定罰則處罰仍嫌過重,應予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參考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因農田水利設施多屬農村環境或農業使用,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之行為人亦多屬農民,考量其情節輕微且改善完成者,依原定罰則處罰仍嫌過重,應予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參考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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