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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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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或未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施設擅設物。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禁止之行為。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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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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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702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或未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施設擅設物。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禁止之行為。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

立法理由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罰責。

(1090702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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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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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法第 3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