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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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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農業使用,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並負擔其費用。
  2. 2.前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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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702 制定)

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並負擔其費用。   前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公共利益、提高土地運用效益,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原農田水利設施之變更或拆除事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公共利益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1090702 制定)

一、為促進公共利益、提高土地運用效益,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原農田水利設施之變更或拆除事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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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法第 8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