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並負擔其費用。 前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公共利益、提高土地運用效益,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原農田水利設施之變更或拆除事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促進公共利益、提高土地運用效益,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原農田水利設施之變更或拆除事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