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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田水利設施之劃設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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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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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
公共利益
、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
非
農業使用,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並負擔其費用。
前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
廢止
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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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田水利設施之劃設及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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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灌溉排水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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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及人員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農田水利事業經費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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