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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許可排放非農田之排水,不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屬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所定情形之一,且有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二千萬元。 依前四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排放許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未經許可排放非農田之排水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罰責。 二、為維護農業生產安全,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排放非農田之排水,違反灌溉用水水質基準值者,縱然未違反放流水標準,仍應予以處罰,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之行為人屬事業者,其防免義務及危害程度較高,應加重其裁罰金額,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事業範圍,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前三項行為有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將可能造成產業或農業環境危害之不可回復性,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爰為第四項規定,並由主管機關另定裁罰基準。 五、第五項明定依前四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令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廢止排放許可。
一、第一項明定未經許可排放非農田之排水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罰責。 二、為維護農業生產安全,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排放非農田之排水,違反灌溉用水水質基準值者,縱然未違反放流水標準,仍應予以處罰,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之行為人屬事業者,其防免義務及危害程度較高,應加重其裁罰金額,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事業範圍,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前三項行為有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將可能造成產業或農業環境危害之不可回復性,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爰為第四項規定,並由主管機關另定裁罰基準。 五、第五項明定依前四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令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廢止排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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