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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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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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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702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農田水利設施肩負區域防洪系統之重要功能,若違反相關水門操作規定,以強制行為非法迫使管理人員啟閉水門、閘門,恐影響整體農業配水秩序及設施管理安全,應科以行為人相關刑責,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行為如造成該設施所供灌之事業區域內產生淹水等公共危險,將提高住民生命、產業及財產安全之危險,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聚眾犯前二項之罪之刑責。   四、第一項之未遂犯,仍造成農田水利管理人員之危險,應處罰之,爰為第四項規定。

  • 脅迫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聚眾犯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1090702 制定)

一、農田水利設施肩負區域防洪系統之重要功能,若違反相關水門操作規定,以強制行為非法迫使管理人員啟閉水門、閘門,恐影響整體農業配水秩序及設施管理安全,應科以行為人相關刑責,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行為如造成該設施所供灌之事業區域內產生淹水等公共危險,將提高住民生命、產業及財產安全之危險,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聚眾犯前二項之罪之刑責。   四、第一項之未遂犯,仍造成農田水利管理人員之危險,應處罰之,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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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法第 28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