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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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