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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農田水利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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