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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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
立法理由私有土地供農田水利設施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為公益所致產生不利益,為規範照舊使用水利用地之價購或承租,參考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四十六點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私有土地供農田水利設施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為公益所致產生不利益,為規範照舊使用水利用地之價購或承租,參考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四十六點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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