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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因應地形須以加壓供應灌溉用水者,得向使用者收取額外增加之操作及設施維護等相關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農田水利事業主要係以重力流方式供灌,其基本費用由主管機關以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惟部分區域因地形限制等,若需以加壓供水模式興辦農田水利事業者,常顯著增加操作及設施維護成本,故應建立當地農民用水節水意識,減少灌溉水資源浪費情事,爰於本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向使用者收取加壓供應灌溉用水所增加之操作及設施維護等相關費用,並用於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主要係以重力流方式供灌,其基本費用由主管機關以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惟部分區域因地形限制等,若需以加壓供水模式興辦農田水利事業者,常顯著增加操作及設施維護成本,故應建立當地農民用水節水意識,減少灌溉水資源浪費情事,爰於本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向使用者收取加壓供應灌溉用水所增加之操作及設施維護等相關費用,並用於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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