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
為維持農田水利設施營運所需,主管機關應以年度預算撥款至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前項年度撥款之計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及實務運作,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會費補助款、財務困難補助款及加強營運改善補助款等經費,於本法施行後,應持續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確保政府持續投入農田水利事業之營運所需,主管機關得視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訂定相關計算標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現行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及實務運作,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會費補助款、財務困難補助款及加強營運改善補助款等經費,於本法施行後,應持續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確保政府持續投入農田水利事業之營運所需,主管機關得視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訂定相關計算標準,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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