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其屬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 前項具非農田排水之需求者,應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排放水質並應符合公告灌溉水質基準值。 前項灌溉水質基準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農田灌溉排水渠道之施設目的為灌溉與農田排水功能,其管理原則為落實灌排分離,然考量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尚低,故現況使用農田灌溉排水系統兼作其他排水需求仍存,故以許可方式辦理,經許可排放者,應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有關第二項灌溉水質基準值、申請許可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農田灌溉排水渠道之施設目的為灌溉與農田排水功能,其管理原則為落實灌排分離,然考量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尚低,故現況使用農田灌溉排水系統兼作其他排水需求仍存,故以許可方式辦理,經許可排放者,應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有關第二項灌溉水質基準值、申請許可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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