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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排放農田之排水;其屬灌溉專用道原則禁止。
  2. 前項具非農田排水之需求者,應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排放水質並應符合公告灌溉水質基準值。
  3. 前項灌溉水質基準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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