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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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公、七星、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十七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本會農田水利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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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本基金為特種基金,其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17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並分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農田水利署為管理機關。 舉例來說,根據農業委員會相關資料顯示,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分別在各縣市設立了附屬單位,並進行相應的預算編列工作,以確保基金的正常運作和資金使用。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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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