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之資產及負債,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納入本基金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照水資源作業基金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應依據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由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組成。例如,根據行為時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任務包括收支、保管及運用的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的審議等。這些規定表明,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應納入基金管理的範圍之內。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