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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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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之處分範圍,依申購範圍、土地位置、地形狀況、土地價格等條件審查。 二、土地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稅捐負擔情形及鄰近土地市價估定;其土地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建物參酌房屋現值估定之。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 四、在公開標售或讓售前,因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致擬處分土地之底價未符合第二款規定者,應重新查估。
  2. 2.前項查估,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評估,或參酌鄰近地區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估定之。
  3. 3.非事業用不動產於六個月內標售二次未標脫者,得暫緩處分。但因需用土地人之申購或為籌措財源需要,得重新查估標售底價後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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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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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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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7 條規定:「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之處分範圍,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