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之處分範圍,依申購範圍、土地位置、地形狀況、土地價格等條件審查。 二、土地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稅捐負擔情形及鄰近土地市價估定;其土地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建物參酌房屋現值估定之。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 四、在公開標售或讓售前,因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致擬處分土地之底價未符合第二款規定者,應重新查估。
- 前項查估,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評估,或參酌鄰近地區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估定之。
- 非事業用不動產於六個月內標售二次未標脫者,得暫緩處分。但因需用土地人之申購或為籌措財源需要,得重新查估標售底價後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