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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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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用。 二、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成立之企業,或捐助(贈)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業務需用。 三、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 四、經公開標租未能標脫,有人申租,並願標租底價及條件承租。 五、年租金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住宅主管機關住宅法設立或委託之專責法人或機構,興辦社會住宅需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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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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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9 條規定:「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各級政府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