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20 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如下: 一、建物:五年以下。但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相關線路使用者,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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