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出租
>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非
事
業
用
不動產
之出租期限如下: 一、建物:五年以下。但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相關線路使用者,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出租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被占用處理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