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 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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