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 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或議價。 三、優先購買權: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 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或議價。 三、優先購買權: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