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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占用之事業用不動產,其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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