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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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