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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搶修所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除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水利法第七十六條明定主管機關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外,得徵用人工、物料及土地,並酌給補償。
參照水利法第七十六條明定主管機關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外,得徵用人工、物料及土地,並酌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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