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法定林木造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從事造林及撫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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