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緊急防災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開發使用位置、範圍。 三、發生災害或違規現況說明。 四、防災對策及工程內容、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五、完成期限。
根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所提到的緊急防災計畫內容包括了水土保持義務人的個人或法人資料、開發使用位置和範圍、發生災害或違規現況說明、防災對策及工程內容、配置圖以及完成期限。這些內容都需要在緊急防災計畫中清楚地呈現出來,並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 4 條、第 23 條等相關法條規定,水土保持法要求對於公、私有土地的經營或使用必須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且指定了水土保持義務人需要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及防治災害,以確保土地的永續利用。例如,若有違反相關法條的情況,則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或停工等處罰措施。 因此,根據法規規定,緊急防災計畫需要提供以上所述的相關內容,以確保水土資源及其品質的維護,並且順利完成防災對策及工程所需的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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