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了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的規模限制,包括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規模以上行為及其費用限制。根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的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費用應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另外,根據第二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符合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行為的種類及規模非屬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以及開挖整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挖填土石方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的行為也都受到規範。 參考資料: - 《水土保持法》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文件 (暫時無法提供較新的法律文件,請注意目前資訊的時效性,仍建議查閱當地法規機構的最新文件以確保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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